根据《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3〕52号)规定,我局对在我市注册的和省外注册的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了2023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时间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
2023年度在我市注册的和省外注册的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共9家,其中自愿参评的5家社会监测机构中,初评结果为b级的3家、c级的2家(附件1);未参评的社会监测机构4家(附件2)。
现将2023年度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23日。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反映,并将相关佐证材料发至联系人邮箱,我局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