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经开区支持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的通知
池开政办〔2024〕8号
区直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平天湖集团公司:
《池州经开区支持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已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经开区支持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全面提高质量建设水平,根据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政府质量强市实施意见(池发〔2022〕20号)、全面推进标准化发展实施方案(池发〔2022〕17号)、池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池办发〔2022〕19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在经开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经开区产业导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或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除外)。或者为经开区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地中介机构,均可依照本政策申请奖励。
第三条 支持质量提升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推进质量品牌升级
(一)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以上奖励不包含个人奖)
(二)被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 支持标准研制
(四)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主持修订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1万元。
第六条 推动标准实施
(六)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七)对获得aaa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第七条 鼓励标准创新
(八)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25万元。
(九)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十)为鼓励企业创新创造,促进本地企业产品更新、产业升级,对于企业新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0.5万元,其中被省级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再一次性奖励0.5万元;在每件奖励基础上,企业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5件及以上的,另一次性奖励2.5万元;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10件及以上的,另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奖励条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申报,不重复享受。
(十一)对通过pct途径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十二)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25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三)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对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总额给予补助,每件贷款500万以下补助3万元、500万(含)至1000万补助5万元、1000万(含)至1500万补助7万元、1500万(含)至2000万补助9万元、2000万(含)至2500万补助11万元、2500万(含)至3000万补助13万元、3000万(含)以上补助15万(含),每户给予不超过15万元(含)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十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十五)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十六)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和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试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成本3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七)对本区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3万元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奖励1万元。
(十八)对获准设立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站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批设立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十九)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具有独立资质的,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二十一)为促进本地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推进本地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为本地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成功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在每件奖励基础上,单个企业累计5件及以上的,额外奖励2万元;累计10件及以上的,额外奖励5万元;累计20件及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达到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申报,不重复享受)
(二十二)为我区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托管发明专利150件以上(含),且失效率为零的,当年奖励1万元。帮助本地申报并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园区、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
第三章 受理、审核、兑现
第十二条 本政策所述奖补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区继续享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区内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涉及我区已出台相关政策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支持。
第十四条 年度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适用本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适用中的问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由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发布后,《池州经开区支持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池开政办〔2022〕5号)同时废止。